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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

新创集刊《数字法学》第一辑出版

发布时间:2023-05-05      点击量:


数字法学基础理论

算法与程序正义      

    数据民法治理模式的当代选择    

 /张龙、聂云鹏

 

 

数字治理法治化

挑战与机遇:元宇宙时代公证信息化的建设该如何进行?

──基于公证信息化建设困境与出路的探讨  

/全亮、唐政委

“逆数字化”视域下基层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策略 

/张玉洁、代诗琪

数字性犯罪:概念类型、现状综析和治改方略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守法研究——基于对80款APP的实证调研分析     

/肖惠娜等

 

数字技术法律规制

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模式再探      

 /郑玉双、鲍梦茹

数字法治背景下人脸识别的立场抉择与应对 

 / 闻志强

当事人任意创设互联网管辖连接点的司法审查

/欧丹、麦晓彤

去中心化组织是有限公司吗?——美国《怀俄明州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法案》评     

 /吴烨、舒润文

 

域外数字法学

“算法”作为对法秩序的挑战 

/【德】Mario Martini著;李 剑译

算法消费者 

 /【以色列】米加·S. 多尔,尼瓦·埃尔金-科伦著;

李亚娟,王延川译

 





数字法学基础理论



算法与程序正义


李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算法作为一种公共决策程序应遵循程序正义的道德原则:平等、公开、准确、尊重、可问责。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第一,应通过人工核查以及机器学习的不断改进消除可能存在的各类算法歧视;第二在小范围内公开算法,对算法是否公平进行专业认证,并由专业人员负责向公众解释;第三,赋予算法的实施对象以知情权、解释权、访问权、错误数据修改权、问责权等基本权利。向普通网民赋权,这是从根本上制约算法权力、维护算法正义的关键。


关键词:算法;程序正义;算法歧视;算法公开;数字权利




数据民法治理模式的当代选择


张龙,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聂云鹏,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大数据发展方兴未艾,如何在促进数据利用的同时确保数据安全,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数据治理的中国路径是学界面临的重要时代议题。域外数据治理规则所采取的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的混同立场未能脱离个人赋权理论的缺陷,不利于剥离数据上的人格利益,构建真正合理的数据权利体系。数据权属问题本质上是立场选择与利益平衡问题,数据具有多重利益聚合性,类型化、场景化的规制思路已成为法律应对网络时代各类法律问题的较优选择,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的传统区分无法适应数据处理活动的动态性要求。适度剥离数据上的人格利益,构建原生数据所有权与衍生数据所有权协同规制的二元数据治理体系是兼顾数据安全与数据流通、平衡数据原生者权益与数据控制者权益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原生数据;衍生数据;个人赋权理论






 数字治理法治化



 

挑战与机遇:元宇宙时代公证信息化的建设该如何进行?

——基于公证信息化建设困境与出路的探讨



全亮,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唐政委,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硕士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民众法律意识得以逐渐提高,对公证服务需求也日益增长,但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尚未成建制和体系,致使“证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加剧。互联网3.0时代的“元宇宙”加快了互联网与法律深度融合,也加大了处于互联网 2.0 时代的公证与其他行业的差距。公证行业不仅需要加快自身机制的更新与进步还需要同新兴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展开市场竞争,“内忧外息”之下,公证行业只有顺应世界信息化的趋势,借鉴既有智慧法院建设经验和域外公证信息化发展的最新成果,搭乘“元宇宙”第三次互联网技术革命的快车,实现公证信息化建设的“弯道超车”,才能在瞬息万变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地位。

 

关键词:公证信息化;元宇宙;纠纷解决;内部与外部建设

 




 

“逆数字化”视域下基层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策略


张玉洁,爱彩人彩票副教授,法学博士;代诗琪,爱彩人彩票硕士研究生

 

摘要:数字化治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大趋势,但是“逆数字化”带来的风险也不能忽视。“逆数字化”视域下基层应急管理的新特征包括“逆信息化”导致基层应急沟通渠道失效、“逆数据化”导致应急部门协作机制失灵和“逆技术化” 导致数字技术支撑手段失能。“逆数字化”视域下基层在应急管理体系中面临的困境包括县级政府决策权和基层管理权衔接不足、基层政府应急管理结构固化与失衡以及多元主体合作效能未被充分激活。针对以上特征和困境,我国应当构建“预制指令+网格应急”与基层应急管理体系的新型法治框架,包括运用“数字应急”法律条款赋权决策权下沉、制定基层应急方案中的预制指令和建立“网格应急一体化”法治体系。

 

关键词:逆数字化;基层治理; 协同应急


 

 

数字性犯罪:概念类型现状综析和治改方略

杨学科,广东金融学院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数字社会中,以互联网为媒介的数字网络空间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设施,数字技术、网络空间与性暴力相结合的数字性犯罪也呈上升趋势。数字性犯罪是利用数字技术作为手段或工具,对他人进行性恐吓、胁迫、骚扰、羞辱或侮辱等行为,是将他人视为性玩物或侵犯其权利的性犯罪。数字性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犯罪现象,发展迅激,犯罪猖獗,手法多样,而法律在预防或惩罚方面稍显迟缓、亟待完善。为此,刑事政策应以根除到底的姿态彻底应对,不仅应通过修订法律,侧重于规定所犯罪行的内容和性质,有效防止数字性犯罪及其累犯,而且还应负责改进对数字性犯罪受害者保护和防止二次伤害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数字性犯罪; 数字性诱骗;量刑;元宇宙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守法研究

——基于对 80 款 App 的实证调研分析


肖惠娜,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共同作者还有陈柳熙、陈炜琳、李姝玥、李昕潞、童荣嘉、万言,均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摘要: 基于对社交类、新闻类、移动视频类、购物类、金融类、出行类、游戏类七个类别共计80个App样本近 60天的调研,本调研报告从“关闭个性化广告和个性化推荐”、“隐私条款告知同意”、“第三方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和“企业收集不必要个人信息” 四个方面考察 App 的整体守法状况及主要影响因素。调研结果显示,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 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重要法律术语未厘清,从而为 App 的法律规避和违法行为提供了空间。调研结果还发现,法律压力、社会压力和经济压力是造成这些 App 守法程度不同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些发现,调研小组提出以下制度建议,以期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守法程度,具体包括: 增加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设置警报激励,提升社会压力;提高执法力度,强化法律压力。

 

关键词: 守法;个人信息保护; 经济压力; 法律压力;社会压力

 




数字技术法律规制


 

 

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模式再探


郑玉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鲍梦茹,中国国家图书馆助理馆员

 

摘要:相比于传统歧视,算法歧视往往难以察觉和举证。算法歧视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算法歧视具备一些特殊性,包括隐蔽性、复杂性、系统性、不可逆性。而算法歧视产生于人类社会固有的歧视和算法运作流程的某些技术特性。对此,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应当坚持事前规制、事中审查和事后监管相结合,贯彻算法公开、提升透明度等形式要求,还要确保算法的可追溯性,赋予算法系统研发者可解释性的义务,将反算法歧视的理念贯穿于算法研发、设计、运行的全程,以实现算法公正。

 

关键词:算法歧视; 法律规制;事前规制;事中审查;事后监管




 

数字法治背景下人脸识别的立场抉择与应对


闻志强,爱彩人彩票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伴随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科技的发展,数字时代来临并促进了数字法治的诞生和发展,人脸识别逐步从理论设想走向实践并日益普遍应用于生产生活各个公私领域。人脸识别作为一项个体生物信息识别和身份真伪核实认证技术,因其具有的自然性、非接触性、并发性等属性和优势,显示出相较于其他生物识别技术的优越地位,但也在实践运用和理论研究方面引发了争议和分歧,进而引发了对于该项技术用与不用、怎样使用、如何规制等问题的思考。根据法益衡量的基本原理,应当对人脸识别的使用采取有限开放的基本立场。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采集、存储、比对认证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和适用问题,应当采用五大原则检验,即必要性原则、知情同意原则、主体适格原则、目的正当原则、合比例原则,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比例性、正当性等多角度、全方位的考察和判断,同时辅以配套具体措施予以解决。

 

关键词:人脸识别;个人信息;有限开放;比例原则

 



 

 

当事人任意创设互联网管辖连接点的司法审查——基于 1686 个案例的分析


欧丹,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人员,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麦晓彤,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当事人任意创设互联网管辖连接点直接表现为滥用互联网连接点规避依法具有管辖权法院的管辖。任意创设管辖连接点的主要形态有制造收货地、滥用协议管辖以及虚列共同被告和第三人。法院在审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过程中引入实际联系点标准,能遏制当事人利用制造收货地创设互联网管辖连接点的情形。依赖后置依职权审查容易造成管辖审查结构失衡,管辖协议审查采取宽松的标准甚至鼓励的态度并不妥当,管辖异议的审查仅停留在纠纷的外观而不予审查案件实体纠纷无益于对抗任意创设行为。针对当事人任意创设互联网管辖连接点行为,应当强化立案阶段审查管辖事项,执行严格的起诉准入门槛。针对管辖协议的审查法院应当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针对虚列共同被告、第三人的审查,法院管辖异议审查应转向以开庭为主的实质性审查。

 

关键词:创设管辖连接点; 网络交易合同; 协议管辖;司法审查



 

 

去中心化组织是有限公司吗?

——美国《怀俄明州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法案》 评析


吴烨,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舒润文,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系元宇宙的重要组织形态,是由一系列智能合约所控制的虚拟组织,不需要任何中介或权威机构。代码及其中包含的协议,允许全球匿名主体进行无信任交易。上述特点必然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是否系法律意义上的组织?若是,又是何种组织?其能否被既有法律规范所调整?对此,美国《怀俄明州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法案》首次将中心化自治组织纳入有限责任公司范畴予以规范,并创新地构建了诸多配套方案。其中,既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也有难以直接适用于我国的局限性,需要一分为二予以区别对待。

 

关键词: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智能合约;区块链


 

 


 域外数字法学

 

 

“算法”对法秩序的挑战


著者Mario Martini,德国施派尔行政科学大学教席教授

译者李剑,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摘要:在现代软件应用程序中使用的 (计算机)“算法”已经发展成为数字社会的中央控制机构,它们对我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是,它们的功能运行类似于一个“黑箱”。如何驯服“算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这是现有法律制度需要面对的挑战。本文提出了一种初步的监管构想,借助这些构想人们可以让数字化流程的发展潜力与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相互协调,特别是在信息的自决权和不受歧视的自由之间形成平衡。

 

关键词:算法;法律风险; 法秩序;歧视

 

 

 

算法消费者


著者:米加·S.·多尔,以色列海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尼瓦·埃尔金-科伦,以色列海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译者:李亚娟,西北工业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延川,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摘要:下一代电子商务将由基于算法的数字代理进行,这些算法不仅会做出购买推荐,还会预测我们想要什么,做出购买决策,为消费者谈判和执行交易,甚至自动组建买家联盟,以享受更优惠的交易条件,最终取代人工决策。算法消费者有可能极大地改变我们开展业务的方式,带来新的概念性和监管性挑战。这种颠覆性的技术发展给监管带来重大影响,监管应该适应消费者通过算法做出购买决策的现实。尽管存在这一挑战目前的学术研究主要关注的还是由供应商所使用的商业算法。本文试图填补这一空白。我们首先探讨正在塑造算法消费者的技术进步,并分析这些进步如何影响市场中的竞争动态。然后,我们分析了这些技术进步对监管的影响,并确定了三个主要挑战,即减少访问消费者的壁垒、减少访问相关数据的壁垒和算法的排他性行为。

 

关键词:人工智能;算法; 监管;反垄断